6.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关于教师调课与补课的规定
作者:章泓 时间:2012-10-17 点击数: 责任编辑:
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凡本院的任课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时间表,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二.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一般不受理任课教师要求变动课表或调课之申请;如因极特殊原因,需变动课表者,需经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意,方可调整课表。
三.需调课者,应在两天前填写调课申请表(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一),写明调课原因,注明停课及预定补课的确切时间、班级(XX系XX专业XX年级XX班,年、月、日和第XX周第XX节),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同意签字,教务长审核批准,到课务科办理调课手续。特殊情况系(部)主任可应急处理,但需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
四.教务处依据调课申请表,填写教师调课情况统计表,并向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发出调课通知单(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教师所在系接到课务科正式调课通知单,视为调课;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将调课通知单登记后经辅导员交课代表;课代表(或学艺股长)在任课教师补课后签字,随即交教学秘书再登记。
五.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每月末将补课后的调课通知单交教务处课务科登记。
六、每位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调课(含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调课的学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的周课时数。如果调课超过两次或每次调课超过该课的周学时数时,按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七、办理调课手续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补课;如果两个月内未补课者,按相关考核办法处理。如果期末考试前两周仍未补课者,期末考核按旷课处理。
八.未办理调课手续而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者,按旷课并作教学事故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修正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