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庞海 时间:2018-02-27 点击数: 责任编辑: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本学年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机构:
1.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党委常务副书记、主管学务工作副院长、驻校董事、学生事务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组员。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系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系。
2.系评审工作组组织学生写出申请书,并填写《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各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操行成绩、奖惩情况、申请理由、个人以往受资助情况。
3.系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审批结果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
6. 学院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