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庞海 时间:2018-02-27 点击数: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二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人指在本院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由主管学务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会计室主任、学务长任副组长的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办主任、教务长、团委书记、招生就业处处长、各系系主任组成。

第五条 成立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设主任一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办公室设在学务处,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具体组织落实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内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系均应成立以行政秘书为组长的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本系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格式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到、逾期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符合我院助学贷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学院在借款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在我院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院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等内容。

2、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

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 收到资金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为借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毕业后申请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后,教

务处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因违法乱纪受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或者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教务处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如借款学生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给学院造成损失者,学院有权向借款学生及其家长追偿。

第八章 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系、招生就业处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交招生就业处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借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

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八条 相关系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1、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2、重点家访并尽力通报就业单位;3、其他措施。

第九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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