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教研室第三次教研活动记录

作者:庞海 时间:2008-01-08 点击数: 责任编辑:

国贸教研室第三次教研活动记录

发布人:庞海 来源部门:国际贸易系 浏览人次:

次 发布时间:2008年1月8日

时间:2007.11.15

地点:三号教学楼315办公室

参加人员:国贸教研室全体同仁

教研活动主题: UCP600与UCP500的差别

主持人:李秋娟

会议内容

主持人:

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共同研讨一下《UCP600》与《UCP500》的区别。

作为国贸教研室的教师,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年7月份正式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惯例》是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结算领域重要的国际惯例,对世界各国的信用证支付结算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此前的《UCP500》生效于1993年。在十多年的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又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国际商会为了使得国际惯例能够符合新变化的要求,着手对《惯例》进行修订。在历经三年的意见征求之后,国际商会汇总了各国银行界的反馈意见,对《UCP500》进行了修订。该修订版本自2006年底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UCP600》的实施必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信用证结算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国际贸易教研室的教师,大家很有必要研讨新旧《惯例》的传承与区别。现在,请教研室各位同仁发表自己的认识。

卓凤莉:

修订版的《惯例》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其中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15条(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删除了原UCP500中7个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第5条(开立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整与不清楚的指示)、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

宋艳丽:

内容方面,《UCP600》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改进了议付的定义。修订版还约定了解释规则,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同时,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

王双平:

在修订版中,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另外,修订版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刘洪芹:

新修订版有很多细节处的修改。例如第三条是新增条款。该条中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且取消了UCP500中的可撤销信用证,其原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权益缺乏保障,因而在实际业务鲜有使用。这也意味着在新的惯例实施后,所有的信用证都将是不可撤销的。在第九条中,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并明确第二通知行与第一通知行责任相同。在实务中,信用证往往由“第二通知行”通知,且SWIFT信用证MT700格式中也有“ADVICE THROUGH”一栏,但UCP500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UCP600中增加了此点,解决了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孙媛:

新修订版中关于银行的审单责任比UCP500规定的更为详细,其中规定将审单期限缩短为5天,且声明“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截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UCP500中规定在合理时间的前提下(Reasonable Time)银行有7个工作日审单,这一规定使得在其生效期内纠纷不断发生,此点修改使得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从而判断依据简单化。

主持人:

今天,大家就《UCP600》与《UCP500》之间的差异作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这反映出了大家在教学工作中的进取心,关心实践领域的发展。《UCP600》的生效,关系着众多进出口企业的对外收付结算,我系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也将从事相关行业。所以,在今后的授课中,希望诸位同仁将我们研究、讨论的成果反映在教学中,同时,继续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探讨,不断以新的知识充实我们的课堂,使我们的教学活动符合实践领域的需求。谢谢各位同仁!

国际贸易教研室

版权所有 2017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金融贸易学院

地址:河南省郑州新郑龙湖镇文昌路1号  邮编:451191

联系电话:教学咨询 0371-62436117  学生管理咨询 0371-62436118